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的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09-23 13:50:01 次阅读
1、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①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③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2、登记变更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③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3、登记注销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②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①《登记证》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⑤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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